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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抗凝治疗的并发症与处理

(一)抗凝不足引起的并发症
主要包括:透析器和管路凝血;透析过程中或结束后发生血栓栓塞性疾病。
1.常见原因
(1)因患者存在出血倾向而没有应用抗凝剂。
(2)透析过程中抗凝剂剂量不足。
(3)患者先天性或因大量蛋白尿引起的抗凝血酶Ⅲ不足或缺乏,而选择普通肝素或低分子肝素作为抗凝药物。
2.预防与处理
(1)对于合并出血或出血高危风险的患者,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可能选择枸橼酸钠或阿加曲班作为抗凝药物;采用无抗凝剂时应加强滤器和管路的监测,加强生理盐水的冲洗。
(2)应在血液净化实施前对患者的凝血状态充分评估,并在监测血液净化治疗过程中凝血状态变化的基础上,确立个体化的抗凝治疗方案。
(3)有条件的单位应在血液净化治疗前检测患者血浆抗凝血酶Ⅲ的活性,已明确是否适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。
(4)发生滤器凝血后应及时更换滤器;出现血栓栓塞性并发症的患者应给予适当的抗凝、促纤溶治疗。
(二)出血
1.常见原因
(1)抗凝剂剂量使用过大。
(2)合并出血性疾病。
2.预防与处理
(1)血液净化实施前应评估患者的出血风险。
(2)在对患者血液透析前和过程中凝血状态检测和评估的基础上,确立个体化抗凝治疗方案。
(3)对于发生出血的患者,应重新评估患者的凝血状态,停止或减少抗凝药物剂量,重新选择抗凝药物及其剂量。
(4)针对不同出血的病因给予相应处理,并针对不同的抗凝剂给予相应的拮抗剂治疗。肝素或低分子肝素过量可给予适量的鱼精蛋白;枸橼酸钠过量补充钙制剂;阿加曲班过量可短暂观察,严重过量可给予凝血酶原制剂或血浆。
(三)抗凝剂本身的药物不良反应
1.肝素诱发的血小板减少症(HIT)
(1)病因:机体产生抗肝素- 血小板4 因子复合物抗体所致。
(2) 诊断: 应用肝素类制剂治疗后5 ~ 10 d 内血小板下降50% 以上或降至10万/μl 以下,合并血栓、栓塞性疾病(深静脉最常见)以及HIT 抗体阳性可以临床诊断HIT;停用肝素5 ~ 7 d 后,血小板数可恢复至正常则更支持诊断。
(3)治疗:停用肝素类制剂,并给予抗血小板、抗凝或促纤溶治疗,预防血栓形成;发生HIT 后,一般禁止再使用肝素类制剂。在HIT 发生后100 d 内,再次应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可诱发伴有全身过敏反应的急发性HIT。
2.高脂血症、骨质脱钙
(1)病因:长期使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所致。与肝素相比,低分子肝素较少发生。
(2)预防与处理:在保障充分抗凝的基础上,尽可能减少肝素或低分子肝素剂量;对存在明显高脂血症和骨代谢异常的患者,优先选择低分子肝素;给予调脂药物、活性维生素D 和钙剂治疗。
3.低钙血症、高钠血症和代谢性碱中毒
(1)病因:枸橼酸钠使用剂量过大或使用时间过长,或患者存在电解质和酸碱失衡。
(2)预防与处理:采用无钙、无碱、无钠的置换液;治疗过程中密切监测游离钙离子浓度、调整枸橼酸钠输入速度和剂量;发生后应改变抗凝方式,并调整透析液和置换液的成分,给予积极纠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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