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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液透析适应证及禁忌证

1.患者是否需要血液透析治疗应由有资质的肾脏专科医师决定。肾脏专科医师负责患者的筛选、治疗方案的确定等。
2.适应证
(1)终末期肾病
透析指征:非糖尿病肾病eGFR<10 ml/(min·1.73 m2);糖尿病肾病eGFR<15 ml/(min·1.73 m2)。当有下列情况时,可酌情提前开始透析治疗:严重并发症,经药物治疗等不能有效控制者,如容量过多包括急性心力衰竭、顽固性高血压;高钾血症;代谢性酸中毒;高磷血症;贫血;体重明显下降和营养状态恶化,尤其是伴有恶心、呕吐等。
(2)急性肾损伤。
(3)药物或毒物中毒。
(4)严重水、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。
(5)其他:如严重高热、低体温等。
3.禁忌证
无绝对禁忌证,但下列情况应慎用:
(1)颅内出血或颅内压增高。
(2)药物难以纠正的严重休克。
(3)严重心肌病变并有难治性心力衰竭。
(4)活动性出血。
(5)精神障碍不能配合血液透析治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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